(一)项目介绍
政务信息资源是以电子政务为核心,是领导科学决策的前提,是改善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条件。政府既是政务信息资源最大拥有者,也是信息资源主要的采集者、处理者和使用者。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化的政务信息资源不断丰富,数量呈指数级增长,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政府都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一方面,政府要不断提高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水平,提升政府的行政效率和决策能力;另一方面,政府要不断加大信息资源的开发力度,逐步由注重信息资源开发的社会价值向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并重拓展。如何更好地利用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是当前我国各级政府所共同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江苏省发布的《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34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十三五”期间江苏省淮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积极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梳理编制工作将变得刻不容缓。
本项目通过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实现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分类、描述、编目、展现、应用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江苏省淮安市政务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开放共享,为各部门分散的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交换提供基础性支撑,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集中管理。同时依据国务院、江苏省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利用和开发,为推动江苏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科学、可持续发展,提高淮安市在经济建设、民生保障、宏观管理和决策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编制原则
一是符合国家标准原则。淮安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要符合《GBT 21063.1-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标准文件。
二是参考省级相关要求。参考江苏省相关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的要求。
三是有利于信息化应用的原则。对淮安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工作要充分考虑计算机管理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的要求,有利于数据统计、分析、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四是有利于扩展兼容原则。对淮安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要充分考虑可扩展性和兼容性,为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和管理预留足够的扩展空间,并方便社会公众、各级部门对淮安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使用。
(三)编制依据
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 (GB/T 21063.1-2007)
2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2部分:技术要求》 (GB/T 21063.2-2007)
3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3部分:核心元数据》 (GB/T 21063.3-2007)
4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 (GB/T 21063.4-2007)
5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5部分:政务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方案》 (GB/T 21063.5-2007)
6 《电子政务业务流程设计方法通用规范》 (GB/T-19487-2004)
7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6〕51号
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办函〔2016〕108号
9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55号
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5〕51号
11 《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 国发〔2015〕50号
12 《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04〕34号
13 《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 国信〔2006〕2号
14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15 《江苏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3〕72号
16 《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85号
17 《江苏省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5〕140号
18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6〕147号
19 《淮安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暂行办法》 淮政办发〔2016〕164号